申请人:物谷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27656号“优加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4903313号“优家生活”商标近、第6131340号“U”商标、第19972014号“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构成要素、商标重点以及设计理念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经过精心构思后方才定稿的,具有自身的唯一性与独创性,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图形要素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