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普瑞瓦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4170号“OASY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6453473号“OASYS”商标、国际注册第1067474号“OASY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不会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申请人正在尽权利解决与两件引证商标的权利冲突,请暂缓审理。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正在洽谈商标共存同意书事宜。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后,删除商品为“天线”(见1576期《商标公告》)。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并未提交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签署的同意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