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投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昊博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54305号“投医社Health-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缺乏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第4990725号“HEALTH24及图”商标、第13878178号“U&HEAL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设计细节、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和推广,与申请人形成固定联系。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商标评审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