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勤诚互动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44128号“快AS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8582965号“ASO100”商标、第8131023号“e快”商标、第16187961号“PASO及图”商标、第19526153号“ASO114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材料;展会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