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96305号“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源 20996305

阅读:66940 2017-1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市源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京胜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96305号“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有一定的关联性,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235670号“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88236号“源 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申请人:广州市源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京胜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96305号“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有一定的关联性,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235670号“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88236号“源 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360958号“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821636号“源生汇 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256103号“鑫泰源XIN TAI YUAN 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已经进行宣传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源”与引证商标一“源”、引证商标二中文部分“源”、引证商标三“源”、引证商标四“源生汇 源”、引证商标五中文部分“鑫泰源 源”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集成电路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电阻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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