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鸿梁
委托代理人:长江(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13895号“栋梁教育DONG L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其中文字“栋梁”暗含着国家栋梁、栋梁之才之意,其秉持了申请人的教育精神。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可识别性,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282021号“栋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16011号“栋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367463号“DONGL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组合方式、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书籍、制图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书籍、绘画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栋梁教育”与引证商标一“栋梁”、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汉字“栋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DONGLIANG”与引证商标三的英文部分“DONGLIANG”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