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6198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0461984

阅读:104189 2017-1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苏州五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汇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619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理念源于动画片《狮子王》中的主角“辛巴”,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6132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313958号…

  申请人:苏州五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汇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619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理念源于动画片《狮子王》中的主角“辛巴”,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6132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3139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348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147619号“东北航空NORTHEAST AIRLIN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324853号“华君百年C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图形元素、设计理念、设计细节、外观、显著部分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经营范围等方面不同,且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并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各引证商标所有人经营范围信息。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经商标局审查已核准注销,注销公告刊登在第1564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四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汽车出租、安排游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汽车出租、观光旅游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的图形部分在表现事物、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同时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46198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046198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55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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