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06397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0063979

阅读:131391 2017-09-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海宁中国家纺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市中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639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075837号“TEENAGERS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第7650514号图形商标(以下…

  申请人:海宁中国家纺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市中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639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075837号“TEENAGERS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第76505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历年市场及博览会部分照片打印件;申请人品牌广告宣传证据材料复印件;主流媒体对申请人的宣传报道材料打印件;申请人及企业品牌所获荣誉证书打印件;领导人关怀照片打印件;申请人参与公益事业照片打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的图形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共同使用在花边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9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06397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006397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536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