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671348号“义博会 YIWU FAI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提交了中国义乌国际小商品博览会组委会办公室出具的“义博会”商标授权同意书,其中载明同意申请人代表其申请注册“义博会 YIWU FAI及图”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YIWU”并不唯一指向“义乌”,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鉴于中国义乌国际小商品博览会组委会办公室同意申请人代表其申请注册“义博会 YIWU FAI及图”商标,故申请商标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969472号图形商标相比较,在文字构成、读音、整体视觉效果上均有较大差别,两商标共存应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