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801373号“NSSMC STEELIN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正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24772号“NSSM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商谈转让协议,待转让后再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商标已转让至引证商标所有人,故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