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696700号“胖猫宝PANGMAOBAO.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胖猫宝PANGMAOBAO.COM及图 17696700

阅读:140844 2017-10-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钢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696700号“胖猫宝PANGMAOBAO.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3877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4502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

  申请人:上海钢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696700号“胖猫宝PANGMAOBAO.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3877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4502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5586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3875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724286号“胖猫 FAT CA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显著性,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五被提出异议,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荣誉证书;百度百科介绍。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五经异议程序,依法予以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构图要素、视觉等方面相近,中文部分也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五中无奈“胖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准使用的“金融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的可注册性。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1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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