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009107号“贾昔贾氏贡醋THEJIATRIBUTARYVINEGA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贾昔贾氏贡醋THEJIATRIBUTARYVINEGAR及图 18009107

阅读:91630 2017-10-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舟航环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009107号“贾昔贾氏贡醋THEJIATRIBUTARYVINEG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594204号“贾氏姜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深圳市舟航环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009107号“贾昔贾氏贡醋THEJIATRIBUTARYVINEG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594204号“贾氏姜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其注册情况将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影响。类似情况商标已并存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品牌介绍及产品介绍;宣传图片及宣传推广资料;检测报告;使用商品销售数据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经撤销三年未使用,依法撤销贾凤菊第4594204号第30类“贾氏姜糖”商标在“姜(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故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1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8009107号“贾昔贾氏贡醋THEJIATRIBUTARYVINEGA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贾昔贾氏贡醋THEJIATRIBUTARYVINEGAR及图 1800910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53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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