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舟航环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009107号“贾昔贾氏贡醋THEJIATRIBUTARYVINEG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594204号“贾氏姜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其注册情况将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影响。类似情况商标已并存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品牌介绍及产品介绍;宣传图片及宣传推广资料;检测报告;使用商品销售数据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经撤销三年未使用,依法撤销贾凤菊第4594204号第30类“贾氏姜糖”商标在“姜(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故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