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KATHMANDU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1748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9756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847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其注册情况将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影响。类似情况商标已并存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的同意函。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一依法已失效,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同意函,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