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000291号“51好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51好茶 18000291

阅读:16649 2017-10-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前海金万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000291号“51好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独创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255708号“好茶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839535号“51+”商…

  申请人:深圳前海金万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000291号“51好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独创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255708号“好茶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839535号“5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735900号“3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网站页面截图;申请人手机客户端宣传页面截图。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二、三依法已失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8000291号“51好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51好茶 1800029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53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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