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前海金万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000291号“51好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独创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255708号“好茶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839535号“5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735900号“3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网站页面截图;申请人手机客户端宣传页面截图。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二、三依法已失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