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泡茶客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南宁如鱼得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48343号“P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113943号“泡舒 PAOS及图”商标、第11996456号“泡泡宅品 Pao及图”商标、第15259604号“耐斯 泡舒 NICE PAOS及图”商标、第9935181号“PAO's”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