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618816号“风中汉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风中汉缘 19618816

阅读:117972 2017-11-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杰奇雅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蓝海基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18816号“风中汉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287776号“风中奇缘”商标、第5994855号“凤中奇缘fengzhongq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广州杰奇雅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蓝海基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18816号“风中汉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287776号“风中奇缘”商标、第5994855号“凤中奇缘fengzhongq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介绍复印件、所获荣誉复印件、使用宣传证据复印件、销售证据复印件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子(头戴);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帽子(头戴);服装;领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618816号“风中汉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风中汉缘 1961881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49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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