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广播电视台
委托代理人:长沙德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18778号“芒果t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465500号“芒果网mangocity.com及图”商标、第5422808号“芒果网”商标在含义、构成要素等方面尚可区分,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