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捷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61994号“ZAPP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在我委评审期间,第4666250号“Zapp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由我委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