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悉纳巴嘉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71138号“SB ACOUST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06428号“S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078075号“SB SenBo Electron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SB ACOUSTICS”构成,其中,文字“ACOUSTICS”对应的中文含义是“音响效果”等(详见《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16页,商务印书馆,第7版),使用在扬声器商品上显著性较弱,故文字“SB”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其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SB”、引证商标二的独立显著识别部分之一“SB”文字构成和呼叫完全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扬声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放相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摄像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并存,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较高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