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尼科法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470074号“NICOLE FAR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所有人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776802号“NICOLE FARHI”商标所有人为同一主体,两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8日
申请人:尼科法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470074号“NICOLE FAR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所有人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776802号“NICOLE FARHI”商标所有人为同一主体,两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