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古轩画廊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129122号“GAGOSIAN GALLE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5569276号“高古轩GAGOSIAN GALLERY”商标经我委异议复审裁定不予核准注册。现上述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