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069841号“云上人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云上人家 20069841

阅读:135749 2017-1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育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69841号“云上人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503512号“云上STY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含义和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

  申请人:育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69841号“云上人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503512号“云上STY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含义和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图片和使用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云上人家”文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主要认读文字“云上”,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黄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非本案申请人所使用,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以证明其与商标使用人的关系,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069841号“云上人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云上人家 2006984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45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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