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215886号“Yp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Ype及图 20215886

阅读:74050 2017-1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双私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善若水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15886号“Yp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646813号“YP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

  申请人:广州双私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善若水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15886号“Yp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646813号“YP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使用情况等证明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字母“Ype”,该字母与引证商标基本一致,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清洁制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215886号“Yp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Ype及图 2021588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454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