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长平汽车装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峰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987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509564号“文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417379号“绿时代GREEN E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其注册情况将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影响。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