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市鑫新景地房地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97730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511601号图形商标、第3525489号“来立信LAILI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据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主要显著部分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信托”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经纪;信托”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