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西部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52663号“硒都鲜生XIDU FREESH VEGETABL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误认,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硒”是一种对人体有益的微量元素,申请商标“硒都鲜生XIDU FREESH VEGETABLES”指定使用在“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指定商品中富含“硒”元素,对商品的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