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优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30036号“优美妈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其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与第13523463号“优宝妈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商标法》基本原则,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产品展示、社区门店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皂、香精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香精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