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换车网(武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27406号“换车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显著性,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注册信息、宣传使用资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人并未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内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