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龙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63511号“帝普瑞斯DEBREAT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提交了商标局引证的第15973993号“帝普瑞丝”商标(引证商标一)、第15973836号“帝普瑞丝”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注册人出具的与申请人为同一注册人的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070627号“考拉嘟嘟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三)、第18053364号“沃思睿”商标(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