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331966号“字母表 ZM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字母表 ZMB及图 20331966

阅读:80595 2017-11-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字母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31966号“字母表 ZM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636699号“ALPHABET”商标、第17644101号“ALPHABE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

  申请人:字母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31966号“字母表 ZM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636699号“ALPHABET”商标、第17644101号“ALPHABE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与与申请人建立固定的、唯一的联系,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经形成稳定市场服务格局。三、经查,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注册审查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字母表”与引证商标二文字“ALPHABET”(译为字母表)中、英文对应,含义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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