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信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45220号“京信五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05521号图形商标、第861274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