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魔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108206号“翼课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要从事教育、培训类业务,已获得从事教育、培训、提供网络课程的相关资质,且已实际开展相关的商业活动并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与其所从事的主要商业活动相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的官网首页截图;2、申请人的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3、申请人取得的相关主管部门的委托书、批复、各类证书及经营资质资料;4、关于申请人及其产品的媒体报道;5、其它相关资料。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翼课学院”构成,与申请人广州魔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不符,存在实质性差异,用于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多未显示申请商标标识,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形亦不能成为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条款的考量因素及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