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形系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聚儒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19496号“第五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889229号“第五系”商标、第16424731号“五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上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据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文字“第五系”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文字“五系”,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