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138883号“中融天下Z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中融天下Z及图 20138883

阅读:102412 2017-1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融天下(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38883号“中融天下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8455481号“中融天下及图”商标、第10911608号、第17948420号图形商标(…

  申请人:中融天下(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38883号“中融天下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8455481号“中融天下及图”商标、第10911608号、第179484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及含义上存在差异,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在业界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名片及网页截图。

  我委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由“中融天下及图”组成,引证商标一文字及文字排列虽经设计,但结合引证商标一商号,相关公众仍可将其认读为“中融天下”文字识别,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认读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名片证据虽显示了申请商标,但不足以证明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138883号“中融天下Z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中融天下Z及图 2013888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41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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