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洪辉波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48411号“GOODP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70580号“P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82758号“P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908030号“GOO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字母组合、读音、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被消费者所熟知,不会造成混淆误认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使用照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GOODPLUS”与引证商标一“PLUS”、引证商标二“PLUS”、引证商标三“GOOD.I”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来源相同或具有特定联系,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