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186704号“李记谈骨论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李记谈骨论斤 20186704

阅读:59829 2017-1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景召 委托代理人:郑州金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86704号“李记谈骨论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造成人们对成语中特定字词的认识,也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经查,商标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

  申请人:李景召

  委托代理人:郑州金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86704号“李记谈骨论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造成人们对成语中特定字词的认识,也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经查,商标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李记谈骨论斤”组成,其中文字“谈骨论斤”是对成语“谈古论今”的不规范使用,易使消费者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成语中特定词汇的认知产生混淆和误认,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商标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上述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186704号“李记谈骨论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李记谈骨论斤 2018670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41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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