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家港市苏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阳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95383号“苏闽钢丝 SUMIN WIR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989908号“WIRE & WIRE及图”商标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