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市广播电视台
委托代理人:成都联合一百汉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12460号“谭谈交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8546554号“谭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三、引证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程序,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谭谈交通”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谭谈”,且未产生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引证商标注册人是否恶意抢注不是本案依法审理的范围,申请人可另行提出评审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上述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