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诚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00134号“大城小饰dcxs.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8561456号“大城小事”商标在文字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