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晶丽日晟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360835号“REGENT 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80966号“路易斯·丹 ROUEASE·D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也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或者认为其间有何联系。另,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使用申请商标的证据;商标“撤三”申请书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