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省正方元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46107号“雅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而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342715号“新雅星期营养菜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差异较大,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在市场上共存。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企业公示信息;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注册的“雅新”系列商标的商标注册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雅新”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新雅”的文字组成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饮料)、矿泉水(饮料)、纯净水(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豆奶(牛奶替代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关联性,不能够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