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宏涛投资咨询服务部
委托代理人:上海瀚桥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0446248号“COPPER 88”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5978119号“COPPER”商标、第6131783号“COPPER及图”(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见1570期《商标公告》),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