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松燃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昊博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05618号“松燃文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416498号“雅姿美健YOGA FITNESS BEAUTY及图”商标、第5915873号“奥丽思AONLYS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