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46175号“丰享优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丰享优家 20446175

阅读:101631 2017-11-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万客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禹杭天启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46175号“丰享优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298492号“丰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不应判为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

  申请人:杭州万客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禹杭天启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46175号“丰享优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298492号“丰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不应判为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工商登记信息、使用宣传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丰享优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丰享”,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第18类伞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446175号“丰享优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丰享优家 2044617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403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