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章泽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7048578号“奶茶妹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16082153号“奶茶妹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870401号“奶茶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分别在商标异议及无效宣告程序中不予注册及宣告无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2684469号“奶酪妹妹Cheese Sis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