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417790号“台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我委认为,至本案审理时,第7094653号“台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51625号“台达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分别在撤销复审程序及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委及商标局撤销注册,第13477103号“台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318795号“台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均在商标异议程序中不予注册。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