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291543号“光華大學 格致诚正 光华大学校徽 KWANG HUA UNIVERSITY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光華大學 格致诚正 光华大学校徽 KWANG HUA UNIVERSITY及图 20291543

阅读:75810 2017-11-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西南财经大学 委托代理人:四川止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91543号“光華大學格致诚正 光华大学校徽 KWANG HUA UNIVERSITY及图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光华大学”是“西南财经大学”的前身,申请人是该品牌的承接人。申请商标是“光华大学”的校徽,与申请人…

  申请人:西南财经大学

  委托代理人:四川止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91543号“光華大學格致诚正 光华大学校徽 KWANG HUA UNIVERSITY及图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光华大学”是“西南财经大学”的前身,申请人是该品牌的承接人。申请商标是“光华大学”的校徽,与申请人名副其实。申请人的“光华文化”自“光华大学”传承至今,承载着申请人海内外校友的深厚感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华大学的历史资料、光华文化照片。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为汉字“光华大学”,其与申请人的名义有实质性差异,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虽提交了光华大学的历史资料等证据材料,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并非是判定是否构成前述条款的考量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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