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达斯蒂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34949号“DUSTY KI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基于申请人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应准予在全部商品上注册,申请商标与第15321681号“DustyKi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显著,未构成近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其它商标注册情况、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DUSTY KIDS”与引证商标中的文字“DustyKid”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上衣、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其它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