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塑美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37679号“塑美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商标局所引证的第18433526号“塑媄颜持久美妆学院 SMY S及图”商标已被我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