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格若伊普丹尼斯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09958号“DAN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评审我委认为,在案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申请商标外文“DANEX”使用在“动物食品”等指定商品上,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4日